近日,網友爆料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沒坐過一天牢,還多次出現在廣州、南寧、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飛機去成都。對此,桂林市中院和陽朔縣公安部門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爆料
  局長刑期10年未坐過一天牢
  近日,有網友發帖《廣西陽朔原國土局長受賄被判刑10年卻未坐一天牢》,發帖網友反映:2010年7月12日法院判決後,石寶春並沒有被送進監獄。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石寶春不僅開車往來於桂林、陽朔之間,還前往柳州、河池、南寧、廣州等地,甚至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還貼出了石寶春在各地住宿賓館的名稱。“判刑十年卻未坐一天牢”引髮網絡持續關註,不少網友質疑司法腐敗,有損法律公平。
  □回應
  >>法院
  監外執行無法掌握情況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科科長餘作才說,法院經過案件審理,對石寶春作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根據醫院疾病證明“他患有心臟病和膀胱癌”的情況,作出暫予監外執行裁定。
  “法院判決後,人和
  裁定書一起交給看守所,這後面就是公安部門的事了。”餘作才說,“至於他監外執行情況什麼樣,他到哪裡去,旅游也好,去外地也好,不坐牢也好,不收監也好,公安部門和他本人沒有提出報告,法院也無法掌握情況。”
  >>公安局
  兩次請假去外地尋醫
  陽朔縣公安局7月3日在《關於對石寶春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監督管理情況的通報》一文中稱,石寶春於2010年7月12日因受賄罪被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其患有風濕性心臟病、膀胱癌,暫予監外執行。陽朔縣公安局負責對石寶春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監管工作。2014年3月,石寶春因膀胱癌複發,再次入院進行治療。
  這則通報稱,互聯網上部分論壇網帖反映石寶春從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曾經離開桂林去柳州、南寧、河池、四川成都、廣東廣州等地。經陽朔縣公安局進一步核實,石寶春曾兩次向陽朔縣公安局陽朔鎮派出所請假前往南寧、廣州兩地尋醫就診,“網帖中所反映的其餘離開桂林外出地點,石寶春均沒有向我局陽朔鎮派出所請假報告”。
  通報稱,“對於石寶春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私自外出其他地方的行為,我局已對他進行教育談話,進行訓誡,提出警告,並將此情況向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進行通報。”
  □質疑是否受到嚴格監管
  石寶春被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後是否坐過牢?根據法院作出的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公安部門執行情況怎麼樣,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對石寶春進行監外監督管理?石寶春在監外執行期間曾離開桂林到柳州、南寧、河池、成都、廣州等地“旅游”情況是否屬實?他外出這些地方公安部門是否及時掌握情況並糾正?
  記者多方聯繫,目前尚未聯繫上石寶春本人。針對記者提出的上述問題,陽朔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稱,具體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等調查結果出來後會及時通報。
  餘作才表示,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從網上瞭解這個情況以後,已經將石寶春帶到桂林市博愛醫院作了檢查,“因為博愛醫院是市級醫院,我們又帶他到自治區級醫院南溪山醫院進行檢查,現在檢查結果還沒有出來,不知道他現在病情怎麼樣,具體後面怎麼處理還要根據醫院的檢查結果來定。”
  □律師
  當地警方監管不到位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蕾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在我國,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
  “石寶春應該是屬於第一條情形而獲得暫予監外執行,但他在規定期間內未經報批隨意出省的行為,明顯違背相關規定,地方公安部門存在監管不到位。”張蕾說。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陽朔官員監外執行溜號10年刑未坐1天四處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s47msstb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